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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细则解读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4-4-19 16:23:42 阅读:1529次 【字体: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具体举措。《细则》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细则》规定,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予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应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对于食品安全法里未予规定的QS(质量安全)制度,即使企业将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转嫁于政府,又增加了企业负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在审议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法律未规定QS制度,建议国务院取消该制度。

  建议取消食品QS标识

  任茂东认为,政府部门给食品带着QS标识,向公众承诺该食品是安全的,“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本来是公民向企业讨公道,变成了向政府讨说法。”他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本来三鹿奶粉倒闭后,受害人已经没有办法找人了,现在找政府,有两条:一个是当时的免检;一个是QS标识。”

  任茂东经过查询,发现目前世界上196个国家和地区,只有中国实行了QS制度。“企业的牌子就是向消费者承诺,跟政府没有关系。”

  QS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他算账,如一个生产罐头的小作坊,需要申办多个QS证书,“申请一个QS证书400元,审查费用是2000元,这是明文规定的,还有灰色的费用,质检部门同样拿审查费,加起来至少2万元。5至6个证书,12万元。一个小企业一年才挣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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